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5-045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
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及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交易所规章指引等修订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能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将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证监会、交易所规章指引等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1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行为…… 织和行为……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
自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 111 号 3 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 111 号 3 号楼
号楼 6 楼 612 室。 6 楼 612 室,邮政编码 2001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84.1572 万元。 40,184.1572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
3 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册资本及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再
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
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
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更登记手续。
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4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新增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6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8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10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股票在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股票在境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
11 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 股、转增股本、分配股票红利情形
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 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
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划的除外。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12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和本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