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6-013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联精密”)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7,6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76,000手(5,760,000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639,066.0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6,360,933.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6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518Z00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谷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谷矿”)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湖南谷矿、国金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开立的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
8110301014000858070
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款
统联精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
44250110995400003636
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760180886341
司深圳水库新村支行 款
统 联 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
密、湖南 811030101350085315
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
谷矿
注: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库新村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因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金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14000858070,截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泰川、刘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单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湖南谷矿、国金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湖南谷矿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 1”和“甲方 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
为 811030101350085315,截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泰川、刘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余额、交易流水、账户状态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签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单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