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4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的有关修订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概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 126,900 股,公司股本
总数由 433,804,445 股增加至 433,931,345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33,804,445
元增加至人民币 433,931,345 元。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的有关修订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3,93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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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433,804,445 元。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总裁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以全体董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
2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第十七条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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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价额。
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3,931,345 股,
5 数为 433,804,445 股,均为普通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6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士提供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决议及国家授权的
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 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7
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 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三十八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
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8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9 增加第三十九条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四十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10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