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5-030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公司注册地址所属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现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由
“无锡市新区科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科园路 6 号”。
公司注册地址的实际位置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曹新伟女士、朱晋伟先生和秦舒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相关治理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同时, 免去陈英女士、金云峰先生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勤勉 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科技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科园
2 业园 93 号-C 地块 路 6 号
邮政编码:214028 邮政编码:214028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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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6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监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财务总监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等权利。 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
第十九条 ……
股东 股东
…… 姓名 …… …… …… …… …… 名称 …… …… …… ……
8 或姓
…… …… …… …… …… …… 名
…… ……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
9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划的除外。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