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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6-08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 500 万元(含合理
        维权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
        被告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是否为终审
        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
        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由于郑某某、柯某某、钱某某、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沃尔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生材”)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及海诺尔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前述六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5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5)浙1002刑初668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郑某某、钱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四百八十五万元。

  5、被告人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十五万元。

  6、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