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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卓越新能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688196        证券简称:卓越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5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新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龙岩
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1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2.93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8,7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700.3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089.62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 350ZA0044 号)。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因公司聘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担任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英大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英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福证券承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福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岩龙津
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
披露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龙岩卓越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9号)核准,公司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190,795股,每股发行价格 41.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67.4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为 6,409,426.3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590,541.04 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5]第 B0016号)。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福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天然脂肪醇、烃基生物柴油业务相关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将天然脂肪醇、烃基生物柴油
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龙岩卓越新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子公司”),并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部分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烃基生物柴油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烃基一线项目”)和2024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烃基生物柴油项目”(以下简称“烃基二线项目”)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更为科技子公司,“年产 10 万吨生物柴油(非粮)及年产 5 万吨天然脂肪醇项目”实施主体由上
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和科技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将天然脂肪醇、烃基生物柴油业务相关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情况,科技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用于烃基一线项目和烃基二线项目的存放与使
用,并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与保荐机构华福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龙岩卓越新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 1”和“甲方 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1
为 13700101040033473,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吨烃基生物柴油项目(“烃基一线”)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 2 为 13700101040033481,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吨烃
基生物柴油生产线项目(“烃基二线”)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票面本金 0 万元(若有)

  序号        存单到期日        存单票面金额(单位:万元)

  /          /                  /

  /          /                  /

  /          /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建武、洪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