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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智洋创新: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3-070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5,351.2547 万股
的 0.3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智洋创新”)《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1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 27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芮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
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0)。

  5.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首次
授予日,以 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9.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披
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以总股本153,512,5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3 元/股调整为 8.1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并同意以 8.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同意以 8.18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5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5,351.2547 万股的 0.33%

  3.授予人数:27 人

  4.授予价格:8.1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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