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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84 科创 帕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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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帕瓦: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5-07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 230 吨型号为 PW508 和 162
吨型号为 PW302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2、原告帕瓦股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合计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供应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加工费人民
币 1,300 万元及该款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
失。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就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公司帕瓦供应链就与浙江
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浙 0681 民初 17793 号、
(2025)浙 0681 民初 17840 号及(2025)浙 0781 民初 5245 号)。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原告二: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C6Y8M449

  法定代表人:吴昊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 1577 号办公楼 402

  被告一: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 19 号

  被告二: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D6269

  法定代表人:陈良卫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11 号

  (二)事实与理由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托
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符
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处存
有 230吨型号为PW508 和 162 吨型号为 PW302 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
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2、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
托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
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处
存有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 日和 2025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
和《补充协议》,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电钴等产品事宜达成合意。2025 年 6 月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一份,确认解除上述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并确认原告已支付完毕被告因实际加工产生的加工费。《合同解除协议》
第三条约定了就原告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向被告支付的预付加工费 1,500 万元,
被告应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向原告退还 200 万元,2025 年 7 月 31 日退还 1,300
万元。现被告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向原告退还 2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8 月 4
日,被告仍有 1,300 万元未退还。

  (三)诉讼请求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返还 230 吨型号为 PW508 和 162 吨型号为 PW302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
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2、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返还预付加工费人民币 1,300 万元及该款自2025 年7月 3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
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及子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