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6-01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执行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方琪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D6269
法定代表人:陈良卫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11 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1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
托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
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处
存有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公司就与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5)浙 0681民初 17840 号。公司不服上述事项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
院受理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
2025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
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关于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受理立案暨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
二、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因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立案。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 06 民终5750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执行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