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4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和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和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修订前 修订后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引用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