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6 证券简称:亚虹医药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公司股份总数由 570,000,000 股变更为 571,170,486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70,00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571,170,486.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施行的《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据……制订本章程。 根据……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38,000.00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38,00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000.00 万元。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117.0486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000.00 万 第二十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57,0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或者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