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9 证券简称:石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4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暨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
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
属的股份上市流通。该次符合归属条件,申请归属并向公司缴付认购款的激励对
象共计 3 名,涉及股数 1,029 股。该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31,275,906
股增加至 131,276,935 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13,127.6935 万元。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
上市流通。该次符合归属条件,申请归属并向公司缴付认购款的激励对象共计
149 名,涉及股数 200,535 股。该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31,276,935 股
增加至 131,477,470 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13,147.7470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前述事项,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石头世纪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石头世纪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 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股 1666.6667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股 1666.6667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民币 13,127.5906 万元。 13,147.7470 万元。
4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为 131,275,906 股,均为普通股。 131,477,47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5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6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券; 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7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 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8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9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 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
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约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承诺期满
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
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上市时未 删除
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
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
10 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