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2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
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或”调整为“或者”、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
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基于前述情况,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对照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由博瑞生物医药技术(苏法律、行政法规,由博瑞生物医药技术(苏 州)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州)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000731789594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股,于 2019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修订前 修订后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总监。 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 为 3,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2,465,05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422,465,05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计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