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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60: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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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池家武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池家武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池家武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池家武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仍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池家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48,971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22,248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8,71,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6%。池家武先生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增减持的规定并继续遵守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公司董事会对池家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刘耘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耘女士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刘耘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刘耘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刘耘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刘耘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6336477

  传真:0755-26616372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 6 号意中利科技园 1 号 3 楼

  邮箱:sec@kinco.cn

  特此公告。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刘耘女士简历

  刘耘,女,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至今,任深圳亚特精科电气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至 2020 年,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9 年至 2021 年,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4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办高级经理。刘耘女士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截至目前,刘耘女士通过深圳市同心众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38%的股份。刘耘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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