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5 证券简称:安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8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378,256股。
前述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登记,并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81,535,780 股变更为 81,914,036 股,注册资本由 81,535,780 元变更为 81,914,036
元。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东莞 东莞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900673133772K。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535,78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914,03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
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
集中存管。 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 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 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公司时,其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元。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认购的股份数、
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535,780 股,全部为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1,914,036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股票。 股,全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