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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中钢洛耐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中钢洛耐:中钢洛耐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19        证券简称:中钢洛耐        公告编号:2024-004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20,609,223.04 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
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暂计 37,818,228.21 元,并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内 04 民初 97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对案件提起上诉。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036167。法定代表人:张文洋。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神州路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092595522T。法定代表人:韩祥。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4 民初 97 号民事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1. 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求范围,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

  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是赔偿损失,从未主张过解除《玻璃窑炉整体熔池新产品试验合同》。而且该合同大部分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只有被上诉人欠付
3,772,513.10 元货款未履行。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径行判决解除合同,违反民事纠纷“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2. 上诉人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提供的耐火材料产品符合合同要求,上诉人既无侵权,也无违约;窑炉损坏是被上诉人违法建设窑炉、违规操作窑炉造成的,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
    3. 一审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缺乏依据,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不应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案涉鉴定、评估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

  鉴定材料均为复印件;被上诉人提供的单据复印件,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鉴定依据的主要资料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无任何人员签章,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意见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一审法院有多项与案件存在重大关联的事实没有查清,就以鉴定代替审判,二审应当予以纠正。

    4. 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耐火材料产品,鉴定机构也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足额支付货款。现被上诉人尚欠 3,772,513.10 元货款未付,已经构成违约。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之规定,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也已提起上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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