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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中钢洛耐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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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19        证券简称:中钢洛耐        公告编号:2024-002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20,609,223.04 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3 日,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
与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玻璃窑炉整体熔池新产品试验合同》,公司向原告提供特定牌号的试验耐材,又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0 月 22 日、23 日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采购特定牌号的铬铝尖
晶石砖及铬铝捣打料。后公司及原告双方对公司提供的耐火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产生争议,原告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
求判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暂计 37,818,228.21 元,并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一审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36,963,184.19 元,并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
的民事裁定书,公司随即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21 年 2月 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内蒙古
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管辖权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及民事反诉状,法院就反诉及双方所申
请的司法鉴定进行了受理。本案相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如下:

                                                  冻结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万元)

中钢洛耐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  1705020409200078666    3,800.00  基本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华山支行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 04 民初 97 号】,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玻璃窑炉整体熔池新产品试验合同》;
  2. 被告(反诉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违约损失合计 19,822,242.04 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3.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反诉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原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30,892.00 元,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80,892.00 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150,000.00 元。鉴定费 699,606.00 元、保全费 10,000.00 元,合计 709,606.00
元,由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109,606.00 元,由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00,000.00 元。

  反诉原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36,981.00 元,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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