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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普元信息”)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
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4 年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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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大陆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
就 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2 年激励计划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 2022 年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期间在公司内部对 2022 年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