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5-044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废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议情况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的规定不再适用。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尽职履责。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件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除修订对照表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指定有关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项。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4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上述修订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修订及废止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订《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定《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九条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额相等。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
······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各发起人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1 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66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款、垫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