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1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仅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不再特别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及其他有 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 500
500 号 5 幢 202 室。 号 5 幢 202 室,邮政编码 20043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股东发生争议司与股东发生争议的,应当采用召开股东见 的,应当采用召开股东见面会、现场说明会、
面会、现场说明会、调解协商、商业仲裁等 调解协商、商业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制。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 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可证件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1元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安路有限整体变更成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安路有限整体变更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发起人按照其在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发起人按照其在安路有限的出资比例对应的安路有限截至 安路有限的出资比例对应的安路有限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全额认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全额认
购。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购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例和出资方式具体如下(因持股比例保留至 3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
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加总后可 出资方式具体如下(因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
能和 100%会略有差异。 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加总后可能和
100%会略有差异):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849,367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849,367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