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1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 90,773,4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5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3,630.9373 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2,708.2805 万股。
公司现已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9,077.3432 万元增加至 12,708.2805万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拟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077.3432 万元。 12,708.2805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77.3432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08.2805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 持有 本公司 股份的 其他公 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 股份 用于员 工持股 计划或 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 东因 对股东 大会作 出的公 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 股份 用于转 换公司 发行的 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 司为 维护公 司价值 及股东 权益 必需。
所必需。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 的,卖 出该股 票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的,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诉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
……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提供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3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其他担保情形。 供的担保;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 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