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9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 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条款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股东大会 ”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 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 修改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无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4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修改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5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修改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修改
总监)、董事会秘书。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7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08.2805 万股,全部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708.2805 万 修改
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持股计划的除外。
8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修改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10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修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收购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