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5-025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
及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7 月 18 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 第七条 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2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证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证
91320211697939236T。 代码为 91320211697939236T。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3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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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5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6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7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9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额如下: 数为 2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10 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
……
额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000,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 113,0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1 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
1,487 万股。 民币普通股为 1,487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控股子公 为公司利益,董事会按照本章程作出决
12 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 议,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为他人
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