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 010025 号],确认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2,474,692 元变更为 92,707,940 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3,248 股,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二、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监事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三、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修订。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董事会同意新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是否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情况 股东会审
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否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8 证券投资制度 修订 否
9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制定 否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制定 否
16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修订 否
18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1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24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上述拟制定、修订的制度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
余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
部分修订后的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
章程。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向社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5 万股,于 2019 年 9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5 万股,于 2019 年 9 月 3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板上市。 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
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 55 号。 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 55 号院 7 号楼 1-5 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47.469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 270.7940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系采取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其发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长青、周锌、陆其康、周晶晶、起人为林长青、周锌、陆其康、周晶晶、深圳市达晨创深圳市达晨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