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2 证券简称:纳芯微 公告编号:2025-009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
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3 月 26 日,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本章程。 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经过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经过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向 监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26.60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26.60 万股,于 2022
万股,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 市。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2 板上市。 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
易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
上市股份,并超额配售了【】股 H 股,前
述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14,252.8433 万元。
4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
5 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
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6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公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公司公开发行的 H 股股份可
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
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7 14,252.843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 14,252.8433
万股,H 股普通股【】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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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9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香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序办理。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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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
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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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