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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4月2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2、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5、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6、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种授予价格由 20 元/股调整为 19.895 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 23 元/股调整为
22.89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种授予价格由 19.895 元/股调整为 19.841 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 22.895 元/股
调整为 22.84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9、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手续。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0、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第
一种授予价格由 19.841 元/股调整为 19.771 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 22.841 元/股调
整为 22.771 元/股。

  1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届满未予归属、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届
满未予归属等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2、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鉴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届满未予归属、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届
满未予归属等情况,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48.8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明细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40 人调整为 34 人,作废首次授予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44.40 万股;部分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作废首次授予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1.88 万股;同
时,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到期届满未予归属,作废此次归属期届满未归属的股票146.52 万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作废预留授予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3 万股;同时,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到期届满未予归属,作废此次归属期届满未归属的股票 33 万股。
  综上,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作废处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248.80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所在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归属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到期届满未予归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根据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冲减部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应年度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作废数量和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