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88006 科创 杭可科技


首页 公告 杭可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杭可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杭可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 2023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
下简称“GDR”)12,625,697 份,其中每份 GDR 代表 2 股公司 A 股股票,相应新
增基础 A 股股票数量为 25,251,394 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均已成就,确定归属股份数量为 81 万股,归属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总股本由 405,133,000 股增加至 431,194,394 股。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增加注册资本及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5 年  和国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由
12 月 7 日由浙江杭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浙江杭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2015年12月7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月 7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1005865048038。                    91330100586504803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月 21 日经上海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上海证
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完成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完成在中国证券监督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  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下简称“A 股”)41,000,000 股;于 2019 年 7  (以下简称“A 股”)41,000,000 股;于 2019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准,发行 12,625,697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股公司 A 股股票,于【】年【】月【】  算代表 25,251,394 股公司 A 股股票,于 2023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2 月 22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 77 号;邮政编码:311215;  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 77 号;邮政编码:311215;
传真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0571-86881192;电话号码:

                                              0571-8221088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1,194,394 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

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  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股,占【】%; 第二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431,194,394 股,均为人民
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算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为【】股,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
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
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  删除
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

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
任何权利。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删财除务资助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
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  删除
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
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
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
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
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
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  删除
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
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
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
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
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
务。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
三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删除
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
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

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
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
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
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
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
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公司股票、股东名册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公司名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