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和制定及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查阅。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持续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 是否提交股
情况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是
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修订 是
9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1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8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 修订 否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30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拟制定及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制定及修订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于 20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年 12 月 7 日由浙江杭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杭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浙江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13301005865048038。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865048
038。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 77 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 77 号号;邮政编码:311215;传真号码:057 邮政编码:311215
1-86881192;电话号码:0571-82210886。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