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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99 沪市 东鹏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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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53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1]1572 号文《关于核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2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851,262,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9,335,941.4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31,926,758.55 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
资金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529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2021 年 5 月 24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讯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庆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15.31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1,732.09 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21,460.59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22,805.80万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人民币 1,348.31 万元及注销账户转出的余额 3.10 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基地”)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东鹏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城基地”),其余募投项目按原计划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鉴于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重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户号码        募集资金用途

 广州市东鹏食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
                                          44250100002500003954

 饮料有限公司        深圳东门支行                                  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
        司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账号:44250100002500003954,开户网点: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王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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