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全体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除上述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情况外,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将董事
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整为 11 名,其中独立董事 4 名,非独立董事 7 名(含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此外,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保证公司内部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修改的内容和要求一致,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1 新增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2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3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4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个月时间限制。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的股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6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报告;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7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