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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公告日期:2025-09-30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特定股东减持,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5 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计划告知函》后,应在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以《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的形式给出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附件 3),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公告披露。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不晚于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可
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并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亲属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关于禁止或限制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相关规定,告诫亲属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填写《董事、高管人员近亲属(相关法人或组织)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4),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及时报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公司股东股份变动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曾就限制股份变动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十五条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股份变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