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5-034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 号),公司已完成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
资报告》(天衡验字(2025)00009 号),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新增股份 54,388,597 股,该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
总股本由 400,010,000 股增加至 454,398,597 股,注册资本 400,010,000 元变更为
454,398,597 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修订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的条款。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 修改为“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 45,439.8597 万元。
行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元。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 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 更登记手续。
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
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439.8597
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其他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
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职后半年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职后半年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配;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凭证;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