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5-013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未成就、1 名持有人因离职不再具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等原因,公司拟按照规定回购注销前述情形对应的股票
合计 2,402,926 股,回购注销前述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 2,402,926 股。
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 411,629,449 元变更为
409,226,523 元,公司总股本由 411,629,449 股变更为 409,226,523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更新,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1,162.9449 万元。 40,922.6523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162.9449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922.6523 万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供任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批准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 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 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