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8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治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请详见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备案及/或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最终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及/或核准登记的中文文本为准。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制定及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4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制度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8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9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20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21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25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8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9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制定 否
30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修订 否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制定、修订的各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股 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维护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1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代表人。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3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4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5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