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借款、担其他财务资助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权,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无需召开股东会。
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务。
第三十三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第三十三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