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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9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9-18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Lily&Beauty Cosmetics Co.,Ltd.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825 弄 89、 90 号 6 层 61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
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
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 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
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 Milestone、 Asia-Pacific、上海极梁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汉理前景、汉理前骏、汉理前隆、汉理前泰、上海
弈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4、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梅、徐颖颖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
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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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
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月【】日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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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 3)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 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海丽秀、 Milestone、 Asia-Pacific、上海极梁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 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
丽秀、 Milestone、 Asia-Pacific、上海极梁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汉理前景、汉理前骏、汉理前隆、汉理前泰、上海弈丽承诺
发行人股东汉理前景、汉理前骏、汉理前隆、汉理前泰、上海弈丽就股份锁定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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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黄梅、徐颖颖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 3)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 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 3)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
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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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
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但减持前,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 5%时除外。
( 5)如果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人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 Crescent Lily、 Milestone、 Asia-Pacific、
上海极梁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 Crescent Lily、 Milestone、 Asia-Pacific、上海
极梁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 1)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 2)如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 3)在本公司/本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
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
况拟定。
( 4)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但减持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 5%时除外。
( 5)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而获得收益的,则本公司/本企业所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作出的承诺如下:
( 1)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 2)如本企业所持股票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 3)在本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
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
定;
( 4)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
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但减持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 5%时除外;
( 5)如果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