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
制度相应废止,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之日起自行解除职
务。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将相应修订《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迎丰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新增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约束力。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 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4,0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44,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型
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提供任何资助。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
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