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9 证券简称:豪悦护理 公告编号:2020-006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新股。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000 元增加至 10,667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8,000 万股增加至 10,667 万股,公司类型将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 现将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修订前后,公司章程对比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经中国证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股,于【】年【】月【】日在【】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余杭经济技
信路 581 号。 术开发区红丰路 655 号。
邮政编码:310026 邮政编码:31119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67 万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限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生产、加工、制造: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 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塑料薄用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卫生用 膜,复合芯体,无纺布,无纺布制品,第一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 类医疗器械(限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第用品),塑料薄膜,复合芯体,无纺布,无 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纺布制品;生产、加工、制造(地址:杭州 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市余杭区瓶窑凤都路 3 号;杭州市余杭区康 加工、制造(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凤都
信路 581 号):(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 路 3 号;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 581 号;杭州
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 市余杭区瓶窑岭上路 2 号;):(上述经营械(限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第二类医疗 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器械(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 售:婴儿及成人纸尿裤,妇女卫生巾,卫生罩),日用口罩(非医用),消毒剂(除危险 床垫,一次性卫生用品,塑料薄膜,复合芯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消毒湿巾,婴儿 体,无纺布,无纺布制品,消毒湿巾,第一及成人纸尿裤,妇女卫生巾,卫生床垫,一 类医疗器械(限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第次性卫生用品,塑料薄膜,复合芯体,无纺 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布,无纺布制品,童车,儿童安全座椅;货 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消毒剂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童车,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 儿童安全座椅;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以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67 万股,均
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上市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的,可以经股东大会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罢免提议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
理流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何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