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泉峰汽车 股票代码:603982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潘龙泉 张彤 柯祖谦
章鼎 乐宏伟 许汉友
张书桥
全体监事签名:
黄敏达 林颖青 许敏钟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李 江 杨文亚 吴 晟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4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8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1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1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4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5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泉峰汽 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车/发行人/上市公司
泉峰精密 指 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Chervon Precision Technolo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泉峰中国投资 指 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德润控股 指 德润控股有限公司、Panmercy Holdings Limited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本次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对象发行
定价基准日 指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A 股 指 在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本报告书 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金公司/保荐人(主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主承销商
律师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公司与德润控股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签署的《南京泉峰汽车精
认购协议》 指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 Panmercy Holdings Limited 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方案》 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董事会 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德润控股为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有关议案的表决,且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5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5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南京泉峰汽
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泉峰汽车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向上述发行对象发出
《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
入中金公司的发行专用账户。
2025 年 10 月 14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购资金验证
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96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投资者缴存款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德润控股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99,999,995.54 元。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中金公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
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5 年 10 月 14 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验资报告》
(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597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止,发行人向德润控股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575,447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9,999,995.5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846,390.1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153,605.44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5,575,44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69,578,158.44 元。
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
(四)股份登记及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增发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
同)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 9.77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