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9834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17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
称为 Chongqing Zhengchuan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邮政编
码:400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203,652.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
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用包装材料制
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玻璃制造;玻璃仪器制造;玻璃仪器销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用辅料生产;药用辅料销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检验检测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258,062 净资产 2013.08.31
2 邓勇 15,505,484 净资产 2013.08.31
3 邓秋晗 2,916,452 净资产 2013.08.31
4 邓红 2,794,839 净资产 2013.08.31
5 邓步琳 2,794,839 净资产 2013.08.31
6 邓步莉 2,794,839 净资产 2013.08.31
7 重庆永承正好企业管理咨询 1,670,968 净资产 2013.08.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范勇 81,290 净资产 2013.08.31
9 肖清 40,645 净资产 2013.08.31
10 邓步键 40,645 净资产 2013.08.31
11 姜凤安 20,323 净资产 2013.08.31
12 邓步金 20,323 净资产 2013.08.31
13 孙联云 12,258 净资产 2013.08.31
14 王跃福 12,258 净资产 2013.08.31
15 孙开明 12,258 净资产 2013.08.31
16 李正徳 8,387 净资产 2013.08.31
17 王元 8,065 净资产 2013.08.31
18 秦锋 8,065 净资产 2013.08.31
合计 60,00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1,203,652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51,203,652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