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7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12 月 9 日,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
2,901,000 股已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207, 381, 000 股变
更为 204,480,000 股。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
程。
第三条 公司由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天 第三条 公司由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天
生港电力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能源物资总公 生港电力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能源物资总公司、南通燃料股份公司、南通大伦化工有限公司、徐 司、南通燃料股份公司、南通大伦化工有限公司、徐祥焕、钱进、陈飞、朱勇华、顾清泉、张利华、周平、 祥焕、钱进、陈飞、朱勇华、顾清泉、张利华、周平、
丁彩峰、庆九等 14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于 2001 年 5 丁彩峰、庆九等 14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在南通市行
月 28 日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码为 9132060013829351263200001105145。
913206001382935126320000110514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38.10 万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48 万元。
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该董事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 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738.10 万股,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738.10 万股,
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