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结合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等事项。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的《公司章程》(2024年5月)进行修订,并提议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使用“股东会”,删除“监事会”内容并将其职能并
入“审计委员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新增 第一章 总则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股东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
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决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常运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章的第二节,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