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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合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17        证券简称:合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5号)同意注册,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 科技”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040,000股,发行价格为12.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937,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558,657.6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378,942.40元。2024年3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56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 称 “ 保荐机 构 ” ) 分别与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工行象山支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象山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账户余额为截至2024年3月27日数据):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宁波合力科技股  中国银行象山支行      372784456989        25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宁波合力科技股    工行象山支行    3901340029000068050      25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宁波合力科技股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象    574908129510000        88,378,942.40

    份有限公司          山支行


                            合计                                588,378,942.4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具体项目详见《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旭东、刘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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