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5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82,987,551 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82,091,352 股增加至 565,078,903 股。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209.1352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07.8903万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围是:润滑油、石油添加剂、制动液、防冻液调 范围是: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和、销售;汽车配件、润滑剂生产、销售;汽车 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养护用品、汽车尾气净化还原剂销售;自营和代 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商 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生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产、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需经 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动) 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消毒剂(不
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
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209.1352 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507.8903 万股,
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议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后,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外。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产 10%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