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9 证券简称:新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予以废止,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对《公司章程》
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下又称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财务总监”)等。 下又称“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被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交易。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