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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87 沪市 城地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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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4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6-01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项目为前期投建维项目的后续进展:因原项目合同合作内容变化,根据合同双
        方友好协商,公司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江系统”、“上海启斯”、“子公司”)将不再执行原合同 B04~B05
        机房楼的合同义务,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
        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将 B04~B05 机房楼的服
        务内容改为 EPC 工程施工及运维服务并公开招标,公司子公司参与了此次投标。
        具体详见公司前期已披露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O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相关情况(公告号:2026-002、2026-011)。现公司子
        公司已中标该项目,并签署项目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告正文。

       本项目运维合同尚待签署:本次签署的合同为项目建设合同,本项目运维服务部
        分将另行单独签订合同。截至目前,各相关方尚未就本项目运维事宜签署相关协
        议,最终以实际披露的合同文件为准。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承担 30%;香江系统承担 52.6%;上海邮电设计
        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设计院”)承担 0.4%;上海启斯承担 17%。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该项目合同尚有相关方未完成签署,正
        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由于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数
        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项目进展暨中标候选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6-011),现发包人、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和联合体成员上海启斯已完成了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O 项目

    2、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承包人: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4、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项目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试验等 EPCO 工程总承包全
量工作内容,具体范围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关联公司下达的订单内容为准。

    承包内容包括土建改造、机房装修、管道加固、设备基础、暖通、电源电气、消防、油机、智能化及 BA、设备自控、机房工程等全部内容(含电缆引入),达到相应数据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及本项目技术规范。

    5、工期

    第一批次机房楼:总 IT 容量 30MW,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初验,2026 年 5
月 30 日终验;其中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风冷机柜具备布线条件,2026 年 4 月
30 日前液冷机柜具备布线条件;

    第二批次机房楼:总 IT 容量 30MW,一阶段 14MW 风冷 2026 年 9 月 30
日初验交付,剩余预留二阶段约 16MW 容量以发包人正式下单为准,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T)开始计算,T+4 月(春节法定假期除外)初验交付。
    6、合同金额¥:本框架合同上限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909648000】元(大写:【玖亿零玖佰陆拾肆万捌仟元整】)、含税【1013309280】元(大写:【壹拾亿壹仟叁佰叁拾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增值税税额【103661280】元(大写:【壹亿零叁佰陆拾陆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本合同当事人同意,该最高限额不是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约定,也不是发包人对本合同项下实际交易额度的承诺,具体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并结算,但累计执行金额不得超出上限金额(含税和不含税的上限金额均不得超出)。

    7、违约责任:

  1)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
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
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 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或
财产损失,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害,侵害发包人或第三方权利,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担赔偿责任。

    12.2 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发包人上游单位对发包人进行工期处
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000】元/日历天承担违约金,有权直接从待支付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待支付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有权继续追偿。

    12.3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完工逾期超过【5】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订单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2.4 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的义务。

    12.5 如果验收延期后,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时间内仍未能完成验收时,发包
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在本项目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和利息,利息将从发包人支付日期到退还日期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2.6 发包人可从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及其他违约的违约金,
但发包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该违约金的扣除。

    12.7 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4)发包人终止协议,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2.8 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发包人不
能抵扣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9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1)承包人未承诺或未按承诺配置仪器仪表、人员、车辆等服务资源,未经发包人同意减少上述资源;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失;

    (3)保修期内系统发生设备服务故障等严重问题或出现其他各类问题,未及时处理;

    (4)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应及时支付施工费至施工人员,如因未及时支付引起的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

    每出现一起,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 1 万元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扣除后,
承包人需补足履约保证金。

    12.10 当上述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 30%或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收
取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12.11 本合同所称损失为实际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12.12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进度承诺函制定里程碑节点,承包人应严格
按照项目里程碑节点进行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里程碑节点推迟,里程碑节点时间予以等量后延。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里程碑节点推迟,里程碑节点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延误 1 次,单节点延误不得超过 5 天。否则,承包人按 5 万/天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待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如上游客户未对发包人实施交付考核罚则,发包人可免除对承包人的考核。

    12.13 过程中发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