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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9 沪市 永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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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9:永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6-13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及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王庆仁、王家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福州市晋安区上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其他41名自然

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以及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志山、黄晓栋、朱水宝进一步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傅文昌、付水法、陈志山、黄晓栋、朱水宝、王庆仁、钟连结和王清常承诺: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家族成员(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股东陈志山、王庆仁、上润创投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若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本单位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如根据本人/本单位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 5%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主体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1、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

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家族成员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回购已发售的原限售股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1、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永悦科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人承诺将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