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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59 号
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炎锋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新智认知,A
股证券代码:603869;
张炎锋,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
或公司)原持有控股子公司新智道枢(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智道枢) 51%股份。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 《关于出售
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称,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与新智道
枢创始人兼第二大股东王明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所持新智
道枢 21%股权转让予王明光, 交易对价 3,000 万元,出售后公司对新
智道枢持股比例由 51%降至 30%,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公告,公司本次股权出售获得投资收益税前 2,304.46 万元,
税后 1,958.79 万元。此外,公司对剩余 30%股权按照处置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税前 3,292.09 万元,税后 2,798.28 万元。
因本次股权交易,公司合计产生投资收益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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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净利润的 22.16%,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股权
转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才予以披
露。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
司也未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公
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
书张炎锋(任期自 2018 年 12 月 6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
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炎锋予
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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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