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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9:北部湾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3-03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BEIBUGULFTOURISMCORPORATIONLIMITED
            (北海市四川南路铁路桥以南新奥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不超过54,060,000股,且占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16,24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玉锁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3)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
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关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1-1-1
    2、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亿恩锐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东上海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禄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鞠喜林、吴杰、赵金峰、梁志
伟、葛玉良、徐敏俊、刘德军、成保明等8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3)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1-1-2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
关义务。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玉锁的关联自然人赵宝菊、王玉荣承诺:(1)自发
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在其关联自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所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其关联
自然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
诺在其关联自然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6、通过亿恩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徐成大、叶莹、王冬至、齐同波、张
爱东、李涛、杨宇、周涛、乔利民、任宝华、尚修均、安宏斌、柳纪申、韩继深、
王景启、邹立群、欧阳肃、王晋堂、潘树春、李遵生、何晓群、霍雷山、张庆、
陈复超、杨钧、李金来等26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间接持的有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期:2015年3月2日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玉锁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3)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
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关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亿恩锐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1-1-5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东上海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禄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