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5-054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同时增设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上述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批准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基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公司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壮鹏、王壮加。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壮鹏、王壮加。各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如下:
下: 出
出 发 起 资 认购股份 认 购 出资时
发 起 资 认购股份 认 购 出资时 人 姓 方 数量(万 股 份 间
人 姓 方 数量(万 股 份 间 名 式 股) 比例
名 式 股) 比例
王 壮 净 51.0 2 0 1 4
王 壮 净 5 1 . 0 2014年 鹏 资 1,519.80 0% 年 7 月
鹏 资 1,519.80 0% 7 月 16 产 16 日
产 日 净 2 0 1 4
净 2014年 王 壮 资 1,460.20 49.0 年 7 月
王 壮 资 1,460.20 4 9 . 0 7 月 16 加 产 0% 16 日
加 产 0% 日
合计 - 2,980.00 100.0 -
合计 - 2,980.00 100.0 - 0%
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98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65.00 万股,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465.
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465.
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